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2、应急组织机构
2.1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2.2工作职责
3、信息报告
3.1疫情报告
3.2疫情的确认
4、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4.1病源分析
4.2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4.3疫点采取的措施
4.4疫区采取的措施
4.5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4.6封锁
4.7处理记录
4.8通报疫情
4.9解除封锁
5、宣传、培训与演练
6、附则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及时、高效、有序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的安定团结,保障畜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北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和《北京市大兴区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2 应急组织机构
2.1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成立大兴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农委主任、区动监局局长担任,区动监局、区公安分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卫生局、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为成员单位。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动监局并负责日常工作。
2.2工作职责
2.2.1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职责
制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的重大政策;组织协调和部署全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指挥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督管理全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工作,并按照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上报疫情。
2.2.2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落实禽流感的综合性预防措施;
(2)具体协调、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疫情的控制以及扑灭工作;
(3)对疫情做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4)规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5)监督、指导对疫点内禽类的捕杀、死禽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疫区(点)内的污染物实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工作;
(6)组织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7)对封锁、捕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其补贴所需的资金做出评估,并提出资金的使用计划;
(8)组建突发疫情处理预备队,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9)参与并组织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
2.2.3部门职责
(1)动监局:负责加强对进出我区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入;
(2)公安分局:负责协助疫区的封锁和强制性扑杀工作,做好疫区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在封锁区内设立临时性的动物检疫消毒站;
(3)卫生局:负责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在人间传播情况进行监测;
(4)园林绿化局:负责对野生禽类的监测管理工作;
(5)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
3 信息报告
3.1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出现发病、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情况时,应及时向所在镇(街道)动物防疫畜牧水产技术推广站报告,镇(街道)动物防疫畜牧水产技术推广站要立即组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上报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上报区应急办。
3.2疫情的确认
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疫情报告后,及时通知区动物疾控中心和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区动物疾控中心立即派出两名以上具有相关资格的兽医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动物及其产品、饲料等移动,进行严格消毒等临时控制处理措施。
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由区动物疾控中心及时采样,进行血清检测。对疑似病例,由国家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析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4 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坚决捕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杜绝疫情扩散。
4.1病源分析
由专业技术人员来完成。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病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情况。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出售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4.2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疫点:病禽所在禽场(户)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为疫点;病禽饲养点及其所在自然村为疫点。
(2)疫区:是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以内的区域为疫区。
(3)受威胁区:疫区周边5公里以内区域为受威胁区。
4.3疫点采取的措施
(1)捕杀所有的禽类,并对禽类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实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实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场地等实行彻底消毒,消灭病源。
4.4疫区采取的措施
(1)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疫区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2)捕杀疫区内所有禽类,对疫区内禽类产品进行严格排查,对已被污染的禽类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3)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活禽及禽类产品运出疫区。
(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实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场地等实行彻底消毒,消灭病源。
4.5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禽类采用国家批准的疫苗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并建立免疫档案。
(2)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4.6封锁
根据需要,由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4.7处理记录
区动监局必须完整详实记录疫情应急处理的全过程并保留原始材料。
4.8发生疫情时,必须向临镇、区县等通报疫情。
4.9解除封锁
疫区所有的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市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区动监局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5 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
6 附则
6.1本预案由大兴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由区动监局局负责解释,由区应急办组织审核。
6.2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
6.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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