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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侨办权力清单
来源:区政府办网站 日期:2017-03-24
表1.                    
行政确认类事项清单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法定实施主体 实际实施主体 处理建议 备注
依据类别 制定机关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
(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市级实施主体 区县实施
主体
1 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 行政法规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1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侨务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实际由大兴区侨办实施) 保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三条 第一款 华侨、归侨去世后或者华侨身份改变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变。
2 办理归侨子女、华侨在京子女、归侨学生中考加分身份证明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1994年1月1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市政府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实际由大兴区侨办实施) 保留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四条 本市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本市行政区域内非义务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按照招生的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3 对华侨、港澳同胞以及外籍华人学生来京上中小学的批准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1994年1月1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五条 华侨学生要求来本市上中小学的,由其常住户口在本市的监护人提出申请,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办理手续。
     

 
侨务部门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实际由大兴区侨办实施) 保留  
其他规范性文件 市侨办、市教委、市公安局 《市侨办、市教委、市公安局关于华侨、港澳同胞和外籍华人学生来京上中小学问题的通知》 京侨发【1998】18号




 
《市侨办、市教委、市公安局关于华侨、港澳同胞和外籍华人学生来京上中小学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一、凡华侨、港澳同胞和外籍华人学生要求来京上中小学的,均由其在京有正式户口的监护人持所在单位(无单位的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或人事部门证明信、监护人保证书、学生家长委托书、学生的有效身份证件和体检证明(指定东城区中小学卫生保健所);随父母居住在北京市的华侨、港澳同胞和外籍华人学生,应提供父母在京的暂住证件,到市侨办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能入学。每次批准就读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市侨办、市教委、市公安局关于华侨、港澳同胞和外籍华人学生来京上中小学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 二、申请批准后,由学生父母或监护人持学生的有效身份证件、监护人户口簿(或学生父母在京的暂住证件)和市侨办《华侨、港澳同胞和外籍华人学生来京上中小学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到监护人户籍所在派出所办理临时住宿登记手续;外籍华人学生需到北京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处办理居留手续。暂住和居留期限,按照其在京学习期限办理。
《市侨办、市教委、市公安局关于华侨、港澳同胞和外籍华人学生来京上中小学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 三、监护人和华侨、港澳同胞及外籍华人学生,持北京市侨办《批准书》和在京居住证明到各区、县教育局(委)办理入学手续,各区县教育局(委)应为华侨、港澳同胞和外籍华人学生提供入学方便,在安排学校时,根据本区县具体情况可给予适当的照顾,并安排在公办中小学就读。学校可对学生进行编级测试,视其文化程度安排适当年级。在某学段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或结业条件者,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市侨办、市教委、市公安局关于华侨、港澳同胞和外籍华人学生来京上中小学问题的通知》 第四条 四、华侨、港澳同胞学生在京学习期间的费用,参照京价(收)字〔1997〕260号文件学杂费标准的第(三)条执行;外籍华人学生的收费标准等同华侨、港澳同胞学生收费标准(市教委有专门规定的学校除外)。
《市侨办、市教委、市公安局关于华侨、港澳同胞和外籍华人学生来京上中小学问题的通知》 第五条 五、根据“来去自由”的原则,华侨、港澳同胞和外籍华人学生在批准的就读期后,继续在京上中小学的,可以按上述程序,提前一个月办理续读手续,需升入高一级学校就读时,应重新办理在京入学手续。
《市侨办、市教委、市公安局关于华侨、港澳同胞和外籍华人学生来京上中小学问题的通知》 第六条 六、本通知下发之日起,(83)京侨会字第32号文件同时废止。
其他规范性文件 市侨办、市教委、市公安局 《市侨办、市教委、市公安局关于华侨、港澳同胞及外籍华人学生来京上中小学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京侨发〔2000〕15号 《市侨办、市教委、市公安局关于华侨、港澳同胞及外籍华人学生来京上中小学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满足华侨、港澳同胞和外籍华人学生来京上中小学学习的需要,1999年,北京市侨办、市教委、市公安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华侨、港澳同胞和外籍华人学生来京上中小学问题的通知》(京侨发〔1998〕18号)。根据市政府今年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0〕18号)要求,现将华侨、港澳同胞及外籍华人学生来京上中小学的审批工作,下放到区、县侨办,原文件中规定的凡由市侨办负责审批的有关内容,均改为由区、县侨办负责审批。

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填写说明:
1.“职权名称”一栏填写的格式为:“对**(具体事项)进行确认(或认定、登记等)”。其中,对“**(具体事项)”的表述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表述;法律依据中对被确认主体的身份有明确界定的,要一并注明,如:外国人、军人等。
2.“职权依据”栏目填写设定行政确认权的依据规定,要求2015年6月30日前公布且现行有效,一个依据占一行。其中,“依据类别”一栏从以下六项择一填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同一职权的依据按照上述法律法规位阶依次排列;“制定机关”一栏填写依据的制定机关。如:市政府、国务院、市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部等。“依据名称”一栏填写依据的全称。“依据名称”一栏填写依据的全称;“具体规定内容”一栏填写对应的条款号及规定全文。“发布令号(文号)”一栏填写公布依据的号令或文号,如依据已修改、修正,还要注明修改、修正令号。
3.“法定实施主体”一栏填写该项职权对应的实施主体,要求用法律法规原文表述。
4. “实际实施主体”是指本市实际实施该职权的行政主体。具体分四种情况:若该权力实际由市级行使,请在“市级行使主体”一栏填写市级行使该职权的部门(单位)的规范简称或全称;若由区县行使,请在“区县行使主体”一栏填写区县行使该职权的部门(单位)的规范简称或全称。若市区县同时行使,则都要填上。若某层级不行使此行使职权,则在对应的栏内划“×”。
5.“处理建议”一栏填写保留、取消、下放区县管理、转移、调整为其他类职权等建议。
6.“备注”一栏主要填写“实际实施主体”同时有市、区县部门的行政职权在市区县部门的权限划分及其相应依据。

相关附件:
· 侨办权力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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