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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
来源:区政府办网站 日期:2016-12-30

  目 录  

  1 总则

  1.1现状及风险分析

  1.2编制目的

  1.3编制依据

  1.4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1.5事件分类及适用范围

  1.6事件分级

  1.7大兴区环境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2办事机构及职责

  2.3成员单位及职责

  3 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2预警

  4应急响应与处置

  4.1信息报送

  4.2先期处置

  4.3分级响应

  4.4现场指挥部

  4.5响应措施

  4.6响应升级

  4.7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损害评估

  5.3事件调查

  5.4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应急准备

  6.2队伍保障

  6.3物资保障

  6.4资金保障

  6.5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7 附则

  7.1名词术语

  7.2预案管理

  1 总则

  1.1现状及风险分析

  突发环境事件具有暴发突然、起因复杂、次生衍生性突出、判断困难、蔓延迅速、危害严重、影响广泛的特点,易产生连锁反应。

  由于大兴区隶属于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具有一定的特点:一是大兴的环境容量有限,环境承受能力脆弱,大气环境污染治理处于攻坚阶段,水资源短缺与水体污染并存,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以及城市噪声、辐射与放射性环境管理机制有待完善;二是涉及危险化学品单位较多,且多为中小型企业,相应设备陈旧、老化,污染防治设施不健全;环境安全意识淡薄,管理水平差,防范措施不到位,事故状态下很难有效控制污染扩散;三是随着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改变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废弃、遗弃的危险化学品及其生产装置,对环境安全造成一定程度的威胁。

  1.2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防范和及时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增强各部门、各单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能力,最大限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确保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1.3编制依据

  依据《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5年修订)》、《北京市大兴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1.4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1.4.1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十三五”规划纲要关于健全生态安全保障机制的要求,以保障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为目标,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的轨道,全面提升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水平和综合应对能力。

  1.4.2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党和政府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依靠群众,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

  (2)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落实“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非常态相结合”的要求,把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工作,深入宣传发动,完善网络建设,增强预警分析,做好预案演练,使积极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有效控制危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坚持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市、区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形成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企事业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同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和人民政府。

  (4)坚持资源整合,综合协作。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整合现有环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和环境监测网络,充分利用本市应急资源,建立专兼结合的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和专家队伍,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和保障工作。

  1.5事件分类及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大兴区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其它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且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上升为主要处置目标,应由环保部门牵头处置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当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且环境污染为次要灾害、应由其他主责部门牵头处置时,启动区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环保部门全力配合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故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北京市大兴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6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执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规定。

  l.6.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 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6.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6.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l.6.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7大兴区环境应急预案体系

  大兴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分为区、企业二级。预案包括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大兴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配套制定的两个区级部门应急预案,即《大兴区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办法》、《大兴区环境保护局处置辐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业要依据相关法律等相关文件制定专门环境应急预案或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篇。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由区环保局牵头,相关部门组成大兴区突发环境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临时应急指挥部”)。

  区临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主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区临时应急指挥部的职责为: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应对本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分析总结本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制定年度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5)负责指挥协调我区一般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市级做好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

  (6)承办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办事机构及职责

  区临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作为区临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局局长担任。其主要职责为:

  (1)组织落实区应急委和区临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和调动临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应急联动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共享;

  (2)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3)组织开展本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4)负责做好本区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5)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区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工作;

  (6)组织制定、修订与区临时应急指挥部职能相关的应急预案,指导企业制定、修订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应急预案;

  (7)负责组织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8)负责本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9)负责专家咨询组的联系工作;

  (10)承担区临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3成员单位及职责

  在区临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及保障工作。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做好媒体和互联网舆论的引导工作。

  (2)区发改委:负责参与制定具有突发环境事件高或较高风险的企业退出制度、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及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方案。

  (3)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救援防护装备、监测设备和应急处置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工业企业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开展调查和处置工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政务网络通信保障工作。

  (4)区公安分局: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参加因剧毒化学品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现场秩序。

  (5)区民政局:配合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负责救助款物的调拨、发放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6)区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区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7)区国土分局:负责组织对地质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监测和评价;参与地下水的监测、评价工作。

  (8)区环保局:负责处置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协助处置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提出对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和环境修复建议;负责辐射事件(事故)的应急响应、应急监测、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配合公安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负责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与机制建设;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污染损害评估;收集、汇总、分析突发环境事件资料。

  (9)区市政市容委:负责协调组织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及时处置管道突发事故,防止环境污染次生灾害进一步扩大;负责城市燃气、供热及环卫设施突发事故的指挥处置,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由此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提供排水管网等有关信息资料。

  (10)区交通局:参与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和调查;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期间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调查工作。

  (11)区公路分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一般公路及桥梁路段的环境安全风险防范工作,防止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

  (12)区水务局:指导突发水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程防护措施实施、污染物清理、调水稀释、污染处置工程建设等工作;参与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所管辖水库、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突发水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再生水厂)的运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组织为事发地区及受影响地区群众提供生活水源保障;提供水利、水文、排水管网等有关信息资料。

  (13)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现场受伤、超剂量照射、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和转诊,统计事件医疗救治的伤亡人数;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内医疗污水、医疗废物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饮用水、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检验和卫生学评价。

  (14)区国资委:督促所属企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并配合环保部门监督检查。

  (15)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过程中所需的应急医药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

  (16)区安监局:参与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负责调度所属专业处置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

  (17)区园林绿化局:负责突发的影响森林资源安全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对涉及森林资源、林木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评估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18)区农委:负责农业环境治理技术的宣传推广工作和对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及周边进行监测、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等应急事故处置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防治农业外来生物入侵的相关普查、监测和技术推广工作。

  (19)区气象局:负责密切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周边的天气情况,及时提供有关气象数据及有毒有害气体可能影响的区域等信息,参与后期处置,协助完成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工作。

  (20)区公安分局交通支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外围道路交通的疏导维护,必要时采取交通管控措施分流疏导社会交通,并通过广播电台、室外信息显示屏等发布交通诱导信息;负责为相关处置车辆及时开辟绿色通道;根据水务部门需求,配合水务部门研究制定主要水库、河流沿岸市政道路禁止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行措施。

  (21)区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火灾扑救;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参与制定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22)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新媒体产业基地: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调查和监管,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安全防范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组织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区域人员撤离和临时安置;协助完成辖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生态修复工程。

  3 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1.1建立完善的对本区例行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风险评估的工作机制。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水务、农业、卫生、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切实做好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监测工作,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本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1.2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环境风险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风险源和风险区域的管理制度,健全隐患排查整改各项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管理。

  3.2预警

  按照“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及时发布预警或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组织实施相应的预警响应。

  3.2.1预警分级

  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加以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四级)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黄色(三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橙色(二级)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红色(一级)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3.2.2预警发布和解除

  蓝色预警由区临时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和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按照市级预警发布的实际情况进行发布和解除。

  3.2.3预警响应

  3.2.3.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及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及时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3.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2)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责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应急响应与处置

  4.1信息报送

  4.1.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别是责任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向区环保局、区应急办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同时,责任单位要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和居民。

  4.1.2区相关部门发现突发事件有可能产生次生、衍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将信息通报给区环保部门。

  4.1.3区环保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查明引发事件的污染源,确定污染的基本情况。发生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后,由区环保局调查核实,必要时,请市环保局给予帮助。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突发辐射事件,区环保局立即组织先期调查核实。

  4.1.4发生突发事件,区环保局、相关部门和属地应立即向区应急办报告,最迟不得晚于接报后10分钟,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1小时报送,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区环保局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保护局报告。

  4.1.5事件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已采取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并及时续报情况。

  4.2先期处置

  4.2.1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危险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2.2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属地必须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先期处置过程中的情况应随时报告区临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3分级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程序,启动预案的相应级别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当超出相关责任主体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4.3.1Ⅳ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区临时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具体处置工作。必要时,可以请求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参与处置。根据需要,区政府带班领导或主管领导赶赴现场,协调指挥事件处置工作。属地主管领导或带班领导应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3.2Ⅲ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区临时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具体处置工作。必要时,可以请求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参与处置。根据需要,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或带班领导负责牵头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带班领导和属地党政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带班领导应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3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协助市级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根据需要,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或带班领导负责牵头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带班领导和属地党政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带班领导应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现场指挥部

  4.4.1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临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区政府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4.4.2现场指挥划分为专业处置责任和行政协调责任,现场执行总指挥行使专业处置权,现场总指挥行使重要事项决策和行政协调权。现场执行总指挥由专业处置主责单位相应级别领导担任,并在现场确认,或者必要时由区政府相关领导直接担任现场执行总指挥。现场执行总指挥按照应急预案赋予的职责协调各相关单位,组建由相关工作组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并明确负责人。

  4.4.3现场指挥部设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专家咨询组、信息宣传组、应急救援组和应急保障组,各应急组在事故发生时各司其职:

  (1)污染处置组:由区环保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国土分局、区市政市容委、区交通局、区公路分局、区水务局、区卫生计生委、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国资委、区农委、区园林绿化局、区安监局、区公安消防支队、区气象局等部门及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主要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处置与调查,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和人员疏散方式及途径。

  (2)应急监测组:由区环保局牵头,区卫生计生委、区水务局、区农委、区国土分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区环保监测站、区水环境监测中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明确相应的监测方案、点位和频次,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专家咨询组:由区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辐射防护、化学工程、危险化学品、污染控制、环境评估、生态保护、水利水文、给水排水、地质、气象、大气环境、环境医学、防化等专业专家组成。主要负责提出污染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参与污染源、污染物性质、污染范围、危害程度的快速确定工作,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

  (4)信息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国土分局、区市政市容委、区水务局、区国资委、区环保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交通支队、区交通局等部门及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主要负责组织事件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起草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稿和情况公告;组织新闻媒体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网络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情况的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5)应急救援组:由区卫生计生委牵头,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交通支队、区公安消防支队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人员紧急救援,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公众健康保护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6)应急保障组:由区环保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分别按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分工落实。其中,各属地主要负责污染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为应急处置提供各项保障;区民政局负责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持现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4.4.4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应急监测等各项工作,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区应急办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4.4.5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应立即调动专业处置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分工和事件处置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4.4.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和种类,组织召集相关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咨询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

  4.4.7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报请区应急委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预警。

  4.4.8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有跨省界、跨流域影响的,应及时报告区应急办。

  4.4.9事件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相关部门或现场指挥部提供有关的基础资料和信息,供现场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10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如包括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应及时报告区应急办。

  4.5响应措施

  4.5.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或处置力量不足时,由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并迅速组织相关专业队伍,调集相关应急物资,采取阻断、覆盖、隔离、过滤、清洗、封闭、中和、稀释、转移等措施处置污染物、清理事件现场,防止环境污染扩大,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4.5.2转移安置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5.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伤病员转移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公众健康的防护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5.4应急监测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水文、地质及地域特点、周边敏感区域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事发初期,根据事发地的监测能力和事件的严重程度,应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动态分析、评估,及时预测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浓度数据变化情况,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现场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

  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判定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4.5.5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在区委宣传部的管理与协调下,由区临时指挥部办公室或经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

  区临时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区临时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相关事件信息,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保障工作。

  区临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迅速收集、整理网络舆情信息,及时核实并解决反映的问题,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公布,对于不实信息,及时在网站及政务微博上发布正确消息,对于负面信息,予以积极回应和正面引导。

  4.6响应升级

  当本区可能或已经发生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程度严重、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处置难度大等情况时,由临时应急指挥部向区应急委建议启动区应急委决策机制,由区应急委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决策工作,组织协调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共同开展应对工作。

  当本区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超出本区自身控制能力时,由区应急委按规定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报请市委、市政府统一协调各方应急资源共同参与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7应急终止

  4.7.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终止:

  (1)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确认事发地人群、环境的各项主要健康、环境、生物及生态指标已经降低到常态水平;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7.2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启动预案的区临时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终止;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按程序宣布应急终止。应急终止后,必要时应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应急终止后,在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委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属地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由主责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区政府做好征用补偿工作。

  5.2损害评估

  区环保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3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4总结评估

  当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应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内容应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生的原因、过程,对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等,并形成突发事件应对总结评估报告。总结评估报告原则上应在处置工作结束后1周内完成,并报区应急委。

  6 应急保障

  6.1应急准备

  6.1.1预案准备

  区环保局要按照相关文件中有关框架和内容的要求,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制定完善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督促企业按照规定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及时备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装备落实”。

  6.1.2值守准备

  完善日常值班与值守应急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资料准备工作,确保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所需各项科技手段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的全面、有效衔接。

  6.1.3联动机制

  根据辖区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的需要,加强与相邻地区环保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建设;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类型的不同,加强与其他区级部门的沟通,密切合作,建立及时、有效的联动机制,稳妥处置各类事件。

  6.2队伍保障

  结合本区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依托全市现有专业力量,建立联动救援机制。并加强对本区各应急处置队伍人员培训,要求队伍参加各种形式的演练,确保应急人员意识和能力。

  6.3物资保障

  区临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镇(街道)和相关委办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

  区环保局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应根据职责要求和工作需要,加强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能力规划、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能力。建立健全各项监测仪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设备的日常管理制度。

  6.4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各属地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资金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经费、应急培训经费和应急演练经费。当部门预算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区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动用应急储备资金。

  6.5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6.5.1宣传教育与培训

  (1)区环保局应加强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防护能力,鼓励公众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2)区临时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加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知识,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6.5.2演练

  (1)区临时应急指挥部、各属地和相关委办局应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组织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区临时应急指挥部组织本区域单位和群众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演练。

  (2)通过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检验应急队伍快速反应能力,落实岗位责任,增强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以及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根据演练的经验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7 附则

  7.1名词术语

  (1)辐射事件(事故):指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因事故导致人员受到超剂量照射或造成环境污染的事件。

  (2)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3)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4)射线装置: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5)放射源的分类:

  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7.2预案管理

  7.2.1预案的制定和解释

  本预案由区临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区应急办会同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7.2.2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由区环保局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

  7.2.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大兴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京应急委发〔201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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