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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5年修订)
来源:区政府办网站 日期:2016-09-09

  为健全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机制,及时做好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工作,减缓空气污染程度,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借鉴2014年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会议空气质量保障经验,结合近年来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实际,在对《北京市大兴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京兴政发〔2013〕36号)进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形成《大兴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一、空气质量监测与预报
  大兴区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预报信息通过市环保监测中心(http://www.bjmemc.com.cn)和大兴区环境保护局(http://www.dxhb.gov.cn/web/xhbj)网站获得。
  二、空气重污染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分级方法,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0以上为空气重污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空气重污染预警分为4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蓝色预警(预警四级)、黄色预警(预警三级)、橙色预警(预警二级)和红色预警(预警一级)。
  (一)蓝色预警(预警四级):预测空气重污染将持续1天(24小时)。
  (二)黄色预警(预警三级):预测空气重污染将持续2天(48小时)。
  (三)橙色预警(预警二级):预测空气重污染将持续3天(72小时)。
  (四)红色预警(预警一级):预测空气重污染将持续3天以上(72小时以上)。
  三、空气重污染应急措施
  根据空气重污染预警级别,分级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应急措施和强制性应急措施。对因沙尘暴形成的空气重污染按照《北京市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一)蓝色预警(预警四级)。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产业园区管委会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加大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黄色预警(预警三级)。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
  (2)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3)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产业园区管委会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2)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加大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4)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应急措施。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加大重点道路清扫保洁强度,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2)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等施工作业。
  (三)橙色预警(预警二级)。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如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3)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产业园区管委会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
  (4)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诊治和应急值守工作。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2)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应急措施。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以上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2)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混凝土浇筑、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施工作业;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采取防尘措施。
  (3)按照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实施停限产措施。
  (4)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四)红色预警(预警一级)。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如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3)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产业园区管委会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
  (4)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诊治和应急值守工作。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中小学、幼儿园停课;企事业单位根据空气重污染情况可实行弹性工作制。
  (2)原则上停止大型露天活动。
  (3)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4)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应急措施。
  (1)全区范围内依法实施机动车单双号行驶(纯电动汽车除外),其中本区公务用车在单双号行驶的基础上,再停驶车辆总数的30%;公共交通运营部门延长运营时间,加大运输保障力度。
  (2)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3)施工工地停止室外施工作业。
  (4)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以上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5)按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6)全区范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四、预警发布与解除
  当接到市应急委、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与解除空气重污染预警的指令后,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区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区空气重污染预警指令的发布与解除。
  (一)预警发布。
  红色预警:接市应急办指令后,经区应急委主任批准,由区应急办负责组织发布,预警指令提前24小时发布。
  橙色预警:接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令后,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发布。各成员单位要在1小时内完成应急预案的启动及信息反馈工作。预警指令提前24小时发布。
  黄色预警:接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令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发布。各成员单位要在1小时内完成应急预案的启动及信息反馈工作。预警指令提前4小时发布。
  蓝色预警:接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令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发布,预警指令实时发布。
  当发生空气重污染时,全区将及时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渠道发布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空气重污染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加强自身健康防护。
  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可根据污染程度变化和最新预报结果,按预警发布程序报批后,适时提高或者降低预警级别。区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预警调整情况,对我区预警级别进行同步调整。
  (二)预警解除。
  红色、橙色、黄色预警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蓝色预警不设解除审批程序,空气质量好转时自动解除。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保障我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成立区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邵恒担任,副组长由副区长金卫东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局局长冯波担任。成员单位由区内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产业园区管委会组成。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的组织管理,提出应急措施,细化具体方案,有效组织落实并开展督促检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切实承担空气重污染应急主体责任,将任务细化分解到村庄、社区,责任落实到人,并严格组织实施。
  (二)完善配套措施。
  区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结合部门和辖区实际,认真修订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工作台账,完善实施流程,明确保障措施,加强宣传引导,适时组织演练,不断健全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体系。各成员单位要在《应急预案》发布后7日内,将修订完善后的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成员单位应明确本单位负责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的主管领导、负责人和信息反馈人员。在《应急预案》发布后3日内,将以上人员名单及具体联系方式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强化社会监督。
  区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通过公布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公开应急措施等,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畅通监督渠道,引导媒体、公众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监督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鼓励对有关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四)严格督查考核。
  区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空气重污染应急的督查考核工作。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区环保局等部门要对全区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加强抽查检查;各成员单位负责对本辖区、本行业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不高、履职缺位等导致应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13〕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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