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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抗旱应急预案
来源:区政府办网站 日期:2017-05-25

  

  1  总则

  1.1干旱背景和特点

  北京位于华北大平原北端,地势是西北高、东南低。北京的气候为典型的暖温带半干旱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夏季炎热多雨,冬季寒冷干燥,春、秋短促。大兴区位于北京南部,属永定河冲洪积平原,海拔高程在14m至52m之间。降水量年际变化较大,季节分布不均匀,主要集中在6~9月,近30年平均降雨量470mm,汛期降雨量378mm,多年平均水面蒸发量1903.5mm。

  大兴区境内河流分属永定河、北运河两大水系。从1980年开始,随着降水量逐年减少,上游来水减少,地表径流的缺乏使得大兴区地下水位有所下降。目前,除凉水河、新凤河、凤河、永兴河有再生水外,其它河流基本都干枯无水。

  随着大兴区快速发展和人口增加,需水量不断增加,城市供水面临巨大压力。从历史上看,干旱往往是造成城市供水不足、人畜饮水困难、农作物减产、各行业生产缺水的重要原因。

  1.2编制目的

  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的抗旱体系,提高预报预警、指挥决策、社会动员能力,在京津冀协同发展新形势下,不断提升本区抗旱应急处置和管理水平,有效应对干旱对本地区的影响,促进抗旱减灾工作科学、规范、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轻干旱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协调生产、生态用水,为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1.3工作原则

  (1)坚持节水为先、确保用水、全力抗旱、保持稳定的方针。

  (2)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促进抗旱工作由以农业抗旱为主向城乡生活,生产和生态全面主动抗旱转变。

  (3)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分级分部门负责制。

  (4)坚持“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5)坚持“因地制宜, 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团结协作、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6)坚持依法抗旱原则,属地管理、发挥政府作用与广泛社会动员相结合、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

  (7)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8)坚持科学,合理,实用,便于操作的原则。

  1.4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抗旱预案编制导则》以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抗旱应急预案》、《北京市大兴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大兴区抗旱工作实际,制订本预案。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抗旱应急管理工作,适用于因自然干旱灾害造成的供水水源短缺的应急处置。

  2  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体系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北京市大兴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政委由区委书记担任;总指挥由区长、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担任;执行副总指挥由主管副区长、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区领导、主要相关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由委、办、局等相关单位及各镇、街道办事处组成。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北京市大兴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汛办)设在区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水务局局长担任。

  区防指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武装部、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委、区住建委、区国资委、区教委、区市政市容委、区经信委、区旅游委、区卫计委、区商务委、区农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交通局、区国土分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气象局、区动监局、开发区市政管理局、北京兴润水务有限公司、北京兴水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光大水务(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兴源水务有限公司等单位。

  开发区、各镇、街道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抗旱工作。

  2.2职责分工

  2.2.1区防指

  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挥区抗旱应急工作;贯彻落实抗旱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拟订全区抗旱制度、规定、预案,开展抗旱减灾规划编制工作;做好本级抗旱物资、设施设备的储备工作;掌握全区旱情、灾情,及时启动本区抗旱应急响应,向本级政府提出抗旱应急处置建议,并组织实施抗旱救灾、物资调运、灾民救助等措施;统一调度全区的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做好本级抗旱应急能力建设工作。

  2.2.2区防汛办

  承办区防指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抗旱工作;组织拟订全区抗旱工作的制度和应急预案;收集、上报全区旱情、灾情信息;负责区级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和调拨;组织全区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指导、督促各镇、街道制定和实施本级抗旱应急预案,落实抗旱责任制。

  区防汛办的具体职责:

  (1)组织落实区防指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抗旱相关工作;

  (2)组织制定(修订)区级抗旱应急预案,指导各镇、街道制定(修订)抗旱相关应急预案;

  (3)负责向区防指及区应急委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4)负责本区抗旱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5)收集分析抗旱信息,及时上报;

  (6)负责本区抗旱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7)指导各成员单位抗旱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2.2.3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及时组织新闻媒体通过电视、电台、报刊发布旱情、灾情、抗旱救灾的新闻报道,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抗旱救灾。

  (2)区武装部:协助地方政府承担抗旱救灾、转移群众和物资等任务。

  (3)区公安分局:负责抗旱救灾期间社会治安保卫工作,抗旱救灾车辆的交通应急保障工作。

  (4)区发展改革委:按权限审批或核准抗旱工程项目,并安排落实区政府固定资产投资。

  (5)区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和安置工作,统筹协调社会慈善救助活动,及时发布全区灾情信息。

  (6)区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区级抗旱应急所需专项资金。

  (7)区环保局:负责地表水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提出水污染防控建议并协调处置。

  (8)区住建委:负责应急抗旱期间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

  (9)区市政市容委:负责燃气、热力、供水等所属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做好应急抗旱救灾工作。

  (10)区交通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抗旱救灾运输车辆储备、调运和运输工作。

  (11)区农委:负责农业抗旱工作,负责提供农作物受旱面积和播种面积信息;负责指导农业节水灌溉、保苗等工作。

  (12)区水务局:负责做好应急抗旱期间水资源的分配、调度和保护工作,组织建设抗旱应急水源工程设施,制定全区应急调水方案等涉水应急管理工作。

  (13)区商务委:负责抗旱救灾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和调配。

  (14)区旅游委:负责在本区抗旱紧急期调整控制进入我区旅游团组事宜。

  (15)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做好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工作。

  (16)区园林绿化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公园、绿地及林业抗旱工作。

  (17)区国资委:负责抗旱救灾物资的调拨、供应和必要的储备。

  (18)区教委:负责指导、监督学校抗旱工作,确保学生饮水安全。

  (19)区动监局: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和有关养殖企业积极抗旱,确保牲畜饮水安全。

  (20)区经信委:负责抗旱期间大兴区政务外网和800兆无线政务网通信保障;负责协调驻区运营商做好抗旱期间通信保障工作。

  (21)区国土分局:负责为灾区寻找地下水源提供技术指导

  (22)区气象局:负责天气预报预警和气候监测工作;负责气象干旱监测,发布旱情信息。

  (23)开发区市政管理局:履行开发区防汛办的职能,负责组织协调开发区的全面抗旱工作。

  (24)北京兴润水务有限公司:负责所属水厂生产及供水管线的维护、抢修,确保居民日常和应急供水。

  (25)北京兴水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光大水务(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兴源水务有限公司:负责干旱期间再生水具体调配实施工作。

  2.2.4各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主要职责

  各镇、街道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依法做好辖区内抗旱工作。在区防指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本辖区内的抗旱工作,主要包括:

  (1)统筹负责本辖区的抗旱工作,贯彻落实抗旱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区防指的指令;

  (2)负责组织本辖区抗旱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督促社区(村镇)、有关企事业单位编制落实抗旱预案;

  (3)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旱情监测预警,并按照指令组织实施抗旱救灾、物资调运、灾民救助、旱灾信息收集等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区防指;

  (4)做好抗旱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做好本级抗旱物资、设施设备的储备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本区建立旱情监测和信息共享制度,对气象、土壤墒情、水文、水质等信息实施动态监测,及时接收上级及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信息通报,必要时加大监测及协作频次,为预报预警和指挥决策提供支撑。气象部门负责对降水、气温等相关气象信息进行监测统计分析,做好常规气象观测和中长期预报;水务部门负责对水情、供水、用水等信息进行监测统计分析;农业部门负责对农作物种植面积、墒情、生长状况、养殖情况以及农业因旱损失等进行监测统计分析;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对城乡园林绿化养护需水及园林受旱状况等进行监测统计分析;环保部门负责对水环境质量进行监测统计分析;各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早测报、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负责本区域内降水、蓄水、土壤墒情及人畜饮水和供水状况的监测,及时汇总分析本区域的农业损失、人畜饮水困难等旱情旱灾信息。区相关部门及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监测统计分析结果及时报区防汛办。

  3.2预警发布、变更及解除

  干旱预警由低到高划分为轻度、中度、严重和特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加以表示。

  干旱预警等级依据气象干旱综合监测指数确定,气象干旱综合监测指数由区气象局负责监测与分析。

  干旱预警等级经区气象局与区防汛办会商后,由区气象局发布、变更及解除。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启动及结束

  干旱应急响应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Ⅳ级应急响应(轻度干旱)、Ⅲ级应急响应(中度干旱)、Ⅱ级应急响应(严重干旱)和Ⅰ级应急响应(特大干旱)。

  当干旱预警发布后,区防指组织区应急办、区气象局、区农委、区水务局及其它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抗旱会商,根据干旱预警等级、实际旱情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等因素综合研判后确定应急响应级别。

  应急响应由区防指启动和结束,其中:Ⅳ级和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区防指副总指挥批准,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区防指执行副总指挥批准,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区防指总指挥批准。

  启动应急响应后,应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应急响应等级变更时,按照应急响应启动权限,宣布进入新一级应急响应。

  当干旱灾害解除或得到有效控制时,按照应急响应结束权限,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4.2 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蓝色干旱预警,或全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5%—10%,或全区城市干旱缺水率达到5%—10%时,区防指根据预警、旱情、灾情以及未来天气形势等情况可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特殊情况下区防指可对特定区域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将响应等级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各镇、街道按时掌握城镇及人畜饮水情况,适时将本区域的受旱状况、水资源供需变化、应急响应措施以及抗旱减灾工作中的问题报告区防汛办。

  具体响应措施包括:

  (1)区委宣传部组织社会舆论宣传工作,采取各种宣传渠道告知社会公众本区干旱形势和当前供水保障工作情况,呼吁社会公众进一步加强节约用水。

  (2)农业、林业、市政、水务、住建、经信、国资等部门指导所属行业采取节水措施;做好启用应急备用水源的准备;加强监督执法,对供水、用水、节水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区水务局根据旱情情况,适时启用部分应急备用水源地,保证人畜饮水安全。

  4.3 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全区黄色干旱预警,或全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10%—30%,或全区城市干旱缺水率达到10%—20%时,区防指根据预警、旱情、灾情以及未来天气形势等情况可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特殊情况下区防指可对特定区域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将响应等级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各镇、街道按时将本区域的受旱状况、水资源供需变化、应急响应措施以及抗旱减灾工作中的问题报告区防汛办,并每三天报告汇总情况。

  除执行Ⅳ级应急响应措施外,还应进一步采取如下应急响应措施:

  (1)区水务局负责进一步提高用水效率和重复利用率;负责启用应急水源地,根据需要适当加大应急水源地的地下水开采量。

  (2)区市政市容委和区园林绿化局对公共绿地用水限水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禁止公共绿地、环卫浇洒使用地下水,加大生态环境用水使用再生水。

  (3)区住建委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对建筑施工用水的管理。

  (4)区旅游委负责对受旱区旅游人数进行调控。

  (5)受旱区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人员对饮水困难地区实行临时送水,保证人畜饮水安全。

  4.4 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全区橙色干旱预警,或全市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30%—50%,或全区城市干旱缺水率达到20%—30%时,区防指根据预警、旱情、灾情以及未来天气形势等情况可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特殊情况下区防指可对特定区域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将响应等级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各镇、街道及时将本区域的受旱状况、水资源供需变化、应急响应措施以及抗旱减灾工作中的问题报告区防汛办,并每两天报告汇总情况。

  除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外,还应进一步采取如下应急响应措施:

  (1)区水务局按照“先保生活用水、再保生产用水、后保生态用水”的原则,实施全区水资源应急管理,并向市水务局提出实施跨区域应急调水请示;限制工业用水,对影响城乡生活供水的高耗水企业部分或全部停产;限制洗车、洗浴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2)区农业部门暂停农业生产开采地下水,适度减少农业生产用水量。

  (3)区市政市容委、区园林绿化局减少城市环境用水、生态景观及市政用水量、暂停园林绿化使用地下水进行灌溉。

  (4)北京兴润水务有限公司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供水准备,加强城市供水保障工作。

  (5)受旱区域政府启动临时应急供水预案,采取相应应急供水措施。

  4.5 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全市红色干旱预警,或全市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50%以上,或全区城市干旱缺水率达到30%以上时,区防指根据预警、旱情、灾情以及未来天气形势等情况可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特殊情况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可对特定区域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将响应等级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各镇、街道及时将本区域的受旱状况、水资源供需变化、应急响应措施以及抗旱减灾工作中的问题报告区防汛办,并每天报告汇总情况。

  除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外,还应进一步采取如下应急响应措施:

  (1)按照市政府统一决策,向社会宣布本区进入紧急抗旱期,实施可供水源统一严格管控。

  (2)区水务局请示市水务局启动跨流域、跨区域调水工作,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消减工农业用水使用新水,禁止生态环境用水使用新水,尽最大可能使用再生水。

  (3)北京兴润水务有限公司按照区防指相关要求,停止对具有自备井水源产权的单位及区域供水,实施城区分时分片供水。

  (4)区旅游委限制或适度控制进入本区旅游团组,降低需水量。

  4.6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由区气象局向社会公众发布,内容包括发布机构、发布时间、预警级别、起始或终止时间、可能影响范围、提示等。

  应急响应信息由区应急办或区防汛办对外发布,内容包括响应级别、应对措施、安全提示、起始或终止时间等。

  信息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电话、微信、微博、手机短信、警报器、显示屏、宣传车或组织人员入户通知的方式进行。

  旱情及抗旱相关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应急办、区防汛办进行管理与协调。旱情由区防指统一审核、发布;旱灾由区民政局审核、发布。

  4.7紧急抗旱期

  经市政府批准,全市进入紧急抗旱期时,区防指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5  后期处置

  5.1灾后救助

  受旱镇、街道应组织人员做好灾区生活供给、疾病预防控制、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恢复生产等善后救助工作。区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开展救灾和善后工作。区民政局核实灾情,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生活救助,统筹协调社会救灾捐赠款物用于全区救灾。

  5.2灾后恢复

  旱情缓解后,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具体实施善后处置工作。组织力量全面开展旱情、灾情核查工作,对受灾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恢复计划,并及时组织实施。

  5.3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区防指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干旱灾害影响、损失情况以及抗旱工作效果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在抗旱应急工作结束的15天内,区防汛办完成抗旱应急相关资料的整编工作,形成本区抗旱应急工作总结报告并报市防汛办。

  5.4工程修复

  旱情缓解后,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抗旱期间发生的水利设施损坏和设备故障要及时予以修复更换,对临时改建的供水系统予以加固恢复。

  5.5保险理赔

  灾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各保险公司视投保情况深入灾区现场查勘,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做好参保理赔工作。

  6  保障措施

  6.1信息监测保障

  加强抗旱信息化建设,确保防汛抗旱通信和旱情监测网络通畅,实现纵、横向联络畅通,及时、准确监测报告旱情信息;水务、气象、农业等部门加强对雨水情、墒情、农情等旱情信息的监测,加强部门信息共享,按照权限发布和上报。

  6.2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由供水、消防、医疗救护等多个部门组成,其中驻区部队是应急抢险救援的重要力量。

  各有关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落实好镇、街道救援队伍组织方案。

  6.3物资保障

  区和镇(街道)要建立抗旱救灾物资和器材的储备制度。根据本地区的历史旱情和易受灾地区的人口和经济状况确定物资和器材储备的种类和数量,包括水泵、管线、运水车等抗旱工程设备和材料,后备救灾作物种子、救灾粮食储备、灾区防疫药物和器材等。

  6.4资金保障

  根据《北京市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大兴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抗旱应急资金纳入本区应急资金保障体系,按相关规定使用。

  6.5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负责做好应急抗旱物资运输车辆的储备、调运和运输组织工作;由区公安交警支队负责做好应急运输保障的交通秩序维护工作,确保通行畅通。

  6.6医疗卫生保障

  发生严重、特大干旱灾害后,因干旱缺水引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迅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7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制定,由区防汛办负责解释。参照本预案,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各镇、街道制定本级抗旱应急预案,并报区防指备案。

  区防汛办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8  附件

  8.1名词术语

  (1)干旱:因降水减少,或入境水量不足,造成工农业生产和城乡居民生活以及生态环境正常用水得不到满足的现象。

  (2)旱情:指干旱的表现形式和发生、发展过程,包括干旱历时、影响范围、受旱程度和发展趋势等。

  (3)农业旱情:耕地或农作物受旱情况,即土壤水分供给不能满足农作物发芽或正常生长要求,导致农作物生长收到抑制甚至干枯的现象。

  (4)城市旱情:因旱导致城市居民和工商企业缺水的情况,包括缺水历时及程度等。

  (5)旱灾:因降水减少、水工程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并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危害的事件。

  (6)抗旱:通过采取工程和非工程措施,预防和减轻干旱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不利影响的活动。

  (7)紧急抗旱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当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

  8.2北京市干旱预警发布标准

  预警级别

  蓝色预警

  黄色预警

  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

  气象干旱综合监测指数MCI

  -1.0~ -0.5

  -1.5~ -1.0

  -2.0~ -1.5

  ≤-2.0

  气象干旱是由于降水长期亏缺和近期亏缺综合效应的累加,气象干旱综合指数考虑了60天内的有效降水(权重平均降水)和蒸发(相对湿润度)的影响,季度尺度(90天)和近半年尺度(150天)降水长期亏缺的影响。该指标适合实时气象干旱监测,以及气象干旱对农业和水资源的影响评估。

  

  

  

  8.3北京市大兴区旱情指标和等级划分参考标准

  干旱

  类别

  旱情指标

  旱情等级划分参考标准

  依据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气象

  干旱

  降水量距平百分率Dp(%)

  月尺度

  -60<Dp≤-40

  -80<Dp≤-60

  -95<Dp≤-80

  Dp≤-95

  《气象干旱等级》(GB/T20481-2006)

  《旱情等级标准》(SL 424-2008)

  季尺度

  -50<Dp≤-25

  -70<Dp≤-50

  -80<Dp≤-70

  Dp≤-80

  年尺度

  -30<Dp≤-15

  -40<Dp≤-30

  -45<Dp≤-40

  Dp≤-45

  连续无雨日数Dn(天)

  春季3—5月、秋季9—11月

  30≤Dn<50

  50≤Dn<70

  70≤Dn<80

  80≤Dn

  《区域旱情等级》(GB/T 32135-2015)

  夏季6—8月

  20≤Dn<30

  30≤Dn<50

  50≤Dn<70

  70≤Dn

  冬季12—2月

  50≤Dn<70

  70≤Dn<90

  90≤Dn<120

  120≤Dn

  农业

  干旱

  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 P A  (%)

  5<I≤10

  10<I≤30

  30<I≤50

  I>50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0-40cm土壤相对湿度W(%)

  50<W≤60

  40<W≤50

  30<W≤40

  W≤30

  《旱情等级标准》(SL 424-2008)

  城市

  干旱

  城市干旱缺水率 P g (%)

  5< P g ≤10

  10 < P g ≤20

  20< P g ≤30

  P g >30

  《区域旱情等级》(GB/T 32135-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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