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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来源:区政府办网站 日期:2017-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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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现状及风险分析

  1.5  事故等级

  1.6  适用范围

  1.7  预案体系

  2  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2.3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2.4  现场指挥部

  2.5  专家顾问组及其职责

  3  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信息报送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先期处置

  4.2  分级响应

  4.3  响应程序

  4.4  事故处置方案

  4.5  现场指挥与控制

  4.6  人员安全防护

  4.7  现场处置措施

  4.8  响应升级

  4.9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4.10 响应结束

  5  善后恢复与调查评估

  5.1  后期处置

  5.2  调查与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指挥系统保障

  6.2  救援物资保障

  6.3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6.4  资金保障

  6.5  技术保障

  6.6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名词术语说明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科学规范”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体系,增强综合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能力,提高应急救援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预防和控制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破坏、社会影响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北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北京市大兴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对环境的危害,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1.3.2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区应急委的领导下,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一般及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做好重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各属地单位(包括各镇、各街道办事处、新媒体产业基地管委会、生物医药产业基地管委会,下略)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

  1.3.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管理、规范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

  1.3.4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事故预防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努力实现一专多能,同时加强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1.4现状及风险分析

  大兴区位于北京南部,是以国家高技术制造业、高端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为依托的综合性城市新区,是未来承载国家重大项目,承担首都重要职能,辐射并带动京津冀区域统筹发展、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区。在总体定位上,是战略产业新区、区域发展支点、创新驱动前沿、低碳绿色家园。

  大兴区地处华北平原北端,北纬39°26′-39°50′,东经116°13′-116°43′,属暖温带半湿润半干旱季风气候,四季分明,春干多风、干旱,夏热多雨、秋爽宜人、冬冷干燥,降水主要集中在夏季,且时有雷雨大风夹带冰雹天气出现。

  本区共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161家,其中生产企业5家、经营单位140家;共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6处;共有液氨使用单位10家。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具有以下特点:

  (1)危险化学品企业总体分布相对较分散,东北部和西南部地区西红门镇、黄村镇、青云店镇、安定镇、采育镇、相对较集中。

  (2)重点对象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液氯使用单位、液氨使用单位以及本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3)受理化性质决定,所有危险化学品如管理不善,均有可能引发事故。

  (4)危险化学品引发的事故类型主要为火灾、爆炸、中毒和泄漏。事故蔓延迅速、危害严重,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危害等后果。

  (5)生产、运输环节发生的机率较大,在储存、使用环节的事故风险也不容忽视。

  (6)京津冀一体化发展及产业结构调整不断深化,危化品企业在产能疏解和关停并转过程中发生事故的风险增大。

  1.5 事故等级

  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者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疏散转移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疏散转移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疏散转移2万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本区行政区域内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爆炸、泄漏和中毒事故。

  1.7预案体系

  (1)大兴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及企业应急预案组成。

  (2)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预案及相应部门配套制定的应急预案。各属地单位要根据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并结合辖区实际,在属地总体应急预案中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3)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2 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在区应急委的领导下,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下设办公室。总指挥由区政府主管副区长担任,负责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工作,对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副总指挥分别由区应急办主任、区安全监管局局长、区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担任,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工作的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本区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负责指挥本区一般、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协助市应急委和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开展本区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总结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负责本指挥部所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安全生产应急专家的建设管理和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6)承办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安全监管局局长担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防和应对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落实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关工作;

  (2)承担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值守应急工作;

  (3)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危险化学品事故重要信息;

  (4)负责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5)负责向区应急委提出发布有关预警信息的建议;

  (6)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7)组织拟订(修订)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各属地、部门制定(修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现场处置方案;

  (8)组织开展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演练;

  (9)负责本区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10)协助、配合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进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11)负责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专家顾问组、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的联系和现场指挥部的组建工作;

  (12)承担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3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成员单位包括区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和各属地单位,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职责分工如下: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区属新闻单位对一般、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配合市委宣传部对重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区属新闻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宣传。做好新闻媒体和互联网舆情信息的引导管理工作。

  (2)区经信委:负责为事故处置提供有线、无线政务专网通信保障及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组织公共通信网受损通信系统的应急恢复;当事故造成指挥通信系统损坏时,统一调动各种通信资源,为抢险救灾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3)区民政局:负责配合属地单位做好受灾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组织、发放灾民生活救济款物,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4)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分清渠道、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区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资金。

  (5)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周边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建议;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6)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7)区市政市容委:恢复道路、公路、桥梁等受损交通基础设施。

  (8)区公路分局:恢复道路、公路、桥梁等受损交通基础设施。

  (9)区商务委: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以及所管理应急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

  (10)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在事故现场(洗消缓冲区)设置临时医疗急救区(点);对伤员进行分检及紧急医疗处置,并迅速将需要进一步救治的伤员转送到指定医院;统计人员伤亡情况。

  (11)区国资委:负责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做好应急救援配合工作。

  (12)区质监局:负责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13)区安全监管局:组织、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整体工作。

  (14)区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或者现场附近的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雨量等气象资料。

  (15)区公安分局: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维护人员撤离区域社会秩序;

  (16)区公安分局交通支队: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为应急抢险救援做好绿色通道保障;必要时,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17)区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扑灭事故现场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对现场失踪人员进行搜救。

  (18)各属地单位: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建立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在属地总体应急预案中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做好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防范及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承办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4 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适时组建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执行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总指挥行使重要事项决策和行政协调权,执行总指挥行使专业处置权,执行总指挥由专业处置主责单位相应级别领导担任,并由总指挥确认。

  现场指挥部应及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随时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按照程序报请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调度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专业处置组、交通管制组、安全疏散组、综合保障组、医疗救护组、环境保护组、通信保障组、综合信息组、新闻发布组、现场专家组和事故调查组等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区安全监管局牵头,成员包括:事故地区属地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单位。主要职责是协调组织事故现场救援工作;负责向各个组传达指挥部指令;负责联系和督促各组工作;适时派出专家顾问组,共同参与事故的处置工作;调运应急物资。

  (2)专业处置组:由区公安消防支队牵头,成员包括:区卫生计生委、区安全监管局、区环保局、区质监局。处置力量包括公安消防队伍、危险化学品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消防队伍,并安排专家参加。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控制火灾爆炸、有毒物质泄漏等,并组织对失踪人员的搜救;依据消防侦检数据结果,并参考专家组意见,科学合理地划定警戒区域。

  (3)安全疏散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成员包括:事发地属地单位及相关部门、事发单位安全保卫人员。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警戒,维持现场抢险救灾秩序,维护社会治安。

  (4)交通管制组:由区公安分局交通支队牵头,成员包括:事发地属地单位及相关部门、事发单位安全保卫人员。主要职责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5)综合保障组:由事发属地单位牵头。成员包括:区民政局、区商务委、区交通局。主要职责是协调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办公场所,为现场抢险救援工作人员提供生活后勤保障,安置事故伤亡人员家属;调配车辆运输应急物资。

  (6)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计生委牵头,主要职责是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事故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安全情况,并协助提出抢险救援建议和意见。

  (7)环境保护组:由区环保局牵头,主要职责是对事故现场周边环境实时监测,提供监测数据并进行评估;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污染处置;监督事故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

  (8)通信保障组:由区经信委牵头,主要职责是保障政务专网通信通畅,协调相关单位,保障事故现场与区应急办、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之间的联系。

  (9)综合信息组:由区安全监管局牵头,主要职责是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事故相关信息,与本区相关部门及属地单位做好事故信息通报与沟通工作。

  (10)新闻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成员包括:区安全监管局、相关部门、事发地属地单位。主要职责是组织起草新闻发布稿和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通告,制定新闻发布方案,组织接待记者,适时组织新闻发布,开展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

  (11)现场专家组:由区安全监管局牵头,按就近原则,选调专家赶往事故现场,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协助专业处置组研究制定处置方案,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12)事故调查组:由区安全监管局牵头,成员包括:事发地属地单位、事发行业主管部门、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等相关单位。主要职责是收集事故现场有关物证;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

  2.5 专家顾问组及其职责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立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专家顾问组。专家顾问组主要职责是:

  (1)为本区危险化学品有关法规文件制定、应急规划编制、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2)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灾害评估、恢复重建等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

  (3)为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3 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

  3.1.1 依照本区建立的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类分级别管理和动态监管。完善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等风险管理制度,形成评估、汇总、动态管理机制,实现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控制、风险预警、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全过程综合管理,实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的有效控制和应对。

  3.1.2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监测体系,完善突发事故监测制度,规范事故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企业和重大危险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

  3.1.3 区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利用北京市安全生产物联网、北京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平台接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监测报警数据,及时、有效开展监测工作,及时汇总、分析、处理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区应急办,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对舆情进行快速收集研判,及时收集、密切跟踪、快速核实、评估影响、有效回应,并向区应急办报告。

  3.1.4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动态监控、定期检测、评估及预警体系,加强对本企业涉及的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设施的工艺参数及安全相关信息的监控、报警及处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严格落实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监测、监控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定期报告市、区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2预警

  3.2.1预警级别

  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由高到低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

  (1)红色预警。情况危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事故时。

  (2)橙色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事故时。

  (3)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时。

  (4)蓝色预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发生或引发事故时。

  3.2.2 本地区预警发布和解除

  (1)蓝色和黄色预警:由区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区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经区应急办报请主管区领导批准后,由区应急办或授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同时报市应急办和市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橙色和红色预警: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

  室向区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经区应急办报请区应急委主任批准后,由区应急办或授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同时报市应急办和市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事故进展

  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建议,经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区应急委主任批准后,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4)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

  刊、通信、互联网、特定区域应急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5)对于可能影响本区以外其他地区的橙色、红色预警信

  息,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主管区领导批准后,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区通报并上报市有关部门。

  (6)预警信息包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

  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7)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执行。

  3.2.3 预警响应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各属地单位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

  蓝色预警响应: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对事态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通知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属地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应对处置的准备工作;通知危险化学品应急物资储备库进入待命状态,保障物资准备就绪。

  黄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属地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对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级别,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各属地单位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工作。

  橙色预警响应: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原地待命,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等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整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红色预警响应: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必要时上报市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相邻区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及时调运相邻区应急救援物资到现场。组织周边居民迅速进行疏散。

  3.3 信息报送

  3.3.1获悉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公民、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立即拨打110、119、120、122电话报警,同时向区安全监管局,值班电话69207142报告事故情况,并同时向属地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

  3.3.2接报单位核实事故信息后,应及时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上级部门报告,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区政府各部门和属地单位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区应急办报告,口头报告不晚于接报后10分钟,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接报后1小时报送。

  3.3.3较大以上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或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特殊时期,经区应急委批准后,由区应急办立即向市应急办报告,并在接报后2小时内报告事故详细信息,同时通报区有关部门按要求上报上级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迅速核实,同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

  3.3.4报送事故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强化续报意识,畅通信息获取渠道,及时主动密切跟踪事态发展,迅速核实并准确反馈情况,跟踪报告领导指示批示落实情况,加强现场图像信息报送。

  3.3.5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时间、地点(设备或设施名称);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事故概况和处理情况;人员伤亡及撤离情况(人数、危害程度);事故对周边自然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情况;报告人的单位、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并及时续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先期处置

  4.1.1 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4.1.2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 参与救援的有关部门和属地单位立即组织人员以疏散安置受影响人员为重点,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4.1.3事发属地单位配合区有关部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事发地居委会、村委会要积极配合,做好现场保护、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工作。

  4.2 分级响应

  对于一般事故,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的Ⅳ级响应,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在区应急指挥中心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进行决策和指挥,必要时赶赴现场指挥处置。

  对于较大事故,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的Ⅲ级响应,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由区应急委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区政府主要领导或主管区领导赶赴现场或应急指挥中心,并成立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事发地属地单位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主管区领导任总指挥,负责应急处置的决策和协调工作;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对于重大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带领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立即赶赴现场,协助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并负责在市相关部门未到达现场前先期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4.3 响应程序

  (1)应急资源调度。参与突发事故处置的各工作组、相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和有关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分工和事故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到达现场的应急队伍,物资等资源,要首先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或登记,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2)确定现场处置方案。由专业处置组会同现场专家组拟定现场处置方案,并报执行总指挥确定。

  (3)交通管制。交通管制组负责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4)安全疏散。安全疏散组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

  (5)消防救援。专业处置组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类别、危险化学品特性、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开展控制火灾爆炸、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工作。

  (6)应急监测。环境保护组到达现场后立即组织制定事发现场环境应急检测方案,布点检测有毒气体扩散或水体污染情况,提出相关应急处置建议。

  (7)调查取证。各相关部门应严格保护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必须做出标记并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做出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做好事故现场保护。

  4.4 事故处置方案

  4.4.1火灾爆炸事故处置方案

  l 搜救受伤及被困人员;

  l 确定火灾爆炸地点;

  l 确定火灾爆炸类型;

  l 确定引起火灾爆炸的物质类别、数量和品种;  

  l 确定所需的火灾爆炸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l 明确火灾爆炸的地点危险化学品的存留情况及周围环境;

  l 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及脆弱性目标分布情况;

  l 确定火灾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

  l 确定火灾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l 确定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

  4.4.2 易燃、易爆物质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处置方案

  l 搜救受伤及被困人员;

  l 确定泄漏源的位置;

  l 确定泄漏的化学品种类、数量和品种(易燃易爆物质或有毒物质);

  l 确定所需的泄漏应急救援处置技术装备和专家;

  l 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

  l 确定泄漏物质是否已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

  l 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及脆弱性目标分布情况;

  l 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l 确定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

  l 明确现场的气象信息;

  l 预测泄漏扩散趋势;

  l 明确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

  l 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l 确定泄漏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l 确定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

  4.5 现场指挥与控制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调度突发事件现场的应急抢险救援等工作,全面掌控现场情况。

  4.5.1 现场应急指挥责任主体及指挥权交接

  (1)事发单位是应对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的责任主体,承担突发事件的应对责任,对管辖范围内的突发事件负有直接指挥权、处置权。在紧急情况下,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有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在遇到险情或事故征兆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2)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先期成立本单位现场指挥部,由事发现场最高职位者担任现场指挥部指挥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隔离区,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件扩大。

  (3)事故升级,在区相关负责同志赶到现场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向区现场应急指挥部正式移交应急指挥权,并汇报事故情况、进展、风险以及影响控制事态的关键因素和问题。调动本单位所有应急资源,服从政府和上级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并切实做好应急处置全过程的后勤保障和生活服务工作。

  4.5.2组建现场指挥部

  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知同级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各成员单位立即调动本单位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处置。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人员按通知要求到达事故现场后,要及时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集结情况,按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展开工作。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适时组建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等级和性质,确定现场总指挥和现场执行总指挥,并成立相关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市级组建现场指挥部的,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在市现场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4.5.3 现场指挥协调与控制

  (1)现场指挥部成立后,要确定相对固定的指挥场所,并及时将现场指挥部人员名单、通讯方式等通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以及相关救援力量。

  (2)根据现场指挥需要,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指挥设备及通讯手段等,具备迅速搭建现场指挥平台的能力。

  (3)统一相关标志。现场指挥部要悬挂或喷写醒目的标志;现场总指挥和其他人员要佩戴相应标识。

  (4)警戒隔离。确定警戒隔离区,并根据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情况进行调整。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警示标志,设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并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除应急救援人员外,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4.5.4 跟踪进展

  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动态监测信息,适时调整抢险救援方案,并报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确定,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报请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必要时,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应及时向事故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4.6 人员安全防护

  4.6.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及有关人员应按照规定要求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的数量。

  现场安全监测人员若遇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救援队伍负责人和现场指挥部,救援队伍负责人,现场指挥部应当迅速做出撤离决定。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2遇险人员救护

  救援人员应携带救生器材迅速进入现场,将遇险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

  将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理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区,撤离时要选择正确方向和路线。

  对救出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登记后,移交专业医疗卫生机构救护。

  4.6.3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用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措施自救互救。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对象、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防护等。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4.7 现场处置措施

  4.7.1 火灾爆炸事故处置

  (1)扑灭现场明火应坚持“先控制后扑灭”的原则。依危险化学品性质、火灾大小采用冷却、堵截、突破、夹攻、合击、分割、围歼、破拆、封堵、排烟等方法进行控制与灭火。

  (2)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选用正确的灭火剂。  

  (3)有关生产部门监控装置工艺变化情况,做好应急状态下生产方案的调整和相关装置的生产平衡,优先保证应急救援所需的水、电、汽、交通运输车辆和工程机械。

  (4)根据现场情况和预案要求,及时决定有关设备、装置、单元或系统紧急停车,避免事故扩大。

  4.7.2 泄漏事故处置

  (1) 控制泄漏源

  l 在生产过程中发生泄漏,事故单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l 在储存、使用等过程中发生泄漏,可采取转料、套装、堵漏等控制措施。

  (2) 控制泄漏物

  l 泄漏物控制应与泄漏源控制同时进行。

  l 对气体泄漏物可采取喷雾状水、释放惰性气体、加入中和剂等措施,降低泄漏物的浓度或燃爆危害。喷水稀释时,应筑堤收容产生的废水,防止水体污染。

  l 对液体泄漏物可采取容器盛装、吸附、筑堤、挖坑、泵吸等措施进行收集、阻挡或转移。若液体具有挥发及可燃性,可用适当的泡沫覆盖泄漏液体。

  (3)中毒窒息事故处置

  l 立即将染毒者转移至上风向或侧上风向空气无污染区域,并进行紧急救治。

  l 经现场紧急救治,伤势严重者立即送医院观察治疗。 

  (4)其他处置要求

  l 现场指挥人员发现危及人身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应迅速发出紧急撤离信号。

  l 若因火灾爆炸引发泄漏中毒事故,或因泄漏引发火灾爆炸事故,应统筹考虑,优先采取保障人员生命安全,防止灾害扩大的救援措施。

  l 维护现场救援秩序,防止救援过程中发生车辆碰撞、车辆伤害、物体打击、高处坠落等事故。

  4.8 响应升级

  (1)当事故危害程度严重、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处

  置难度大时,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向区应急委建议启动区应急委决策机制,由区应急委负责组织协调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共同参与应对工作。

  (2)当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事态进一步扩大,超出本区自身

  控制能力,需北京市或其他区援助和支持时,由区应急委按规定将情况上报市应急委,报请市应急委调动市级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4.9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相关事故信息,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新闻发布保障工作。

  一般及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在区委宣传部的管理与协调下,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重大、特别重大或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由区委宣传部报请市委宣传部统一协调组织新闻发布相关工作。

  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政府新闻、网络相关管理部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属地单位负责迅速收集、整理网络舆情信息,及时核实并解决反映的问题,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公布,对于不实信息,及时在网站及政务微博上发布正确消息,对于负面信息,给予积极回应和正面引导。

  4.10 响应结束

  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一般、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完成后,由区应急委或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确定应急响应结束。

  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市应急办提出建议,并报请市级指挥部总指挥或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故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 善后恢复与调查评估

  5.1 后期处置

  5.1.1宣布应急结束后,在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委统一领导下,由区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属地单位负责后期处置工作,根据事故造成的后果及实际情况,制订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5.1.2一般、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区安全监管局、相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属地单位组织开展事故损失评估核定工作;环保部门提出事故污染处置建议,由事发地属地单位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区安全监管局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区政府做好征用补偿工作,事发属地单位做好事故发生地区社会管理工作,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和调拨、发放等工作。

  5.1.3重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区政府牵头,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5.2 调查与评估

  5.2.1事故调查。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区政府负责调查,区政府可以直接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处理应及时准确地查清楚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和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政府负责调查,特别重大的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进行调查。 

  5.2.2应对工作总结评估。重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结束后,应及时组织开展事故应对工作总结,本区相关部门配合上级做好相关工作。必要时,可报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区应急委组织对较大、一般事故进行总结评估,对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等。原则上在处置工作结束后1周内形成事故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报告,并报区应急委。

  6 保障措施

  6.1 指挥系统保障

  建立和完善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有线通信系统、无线通信指挥系统、图像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信息报送系统、基于地理信息的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和信息发布系统等。

  6.2 救援物资保障

  6.2.1 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按照“覆盖全区、重点防控、便于调运”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物资保障和储备体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大兴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保养等管理工作,根据本区域的事故特点,购置应急物资,充实到物资库,切实提高本区应急物资储备的应急综合保障能力和整体救援能力。

  6.3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1)依托区公安消防支队组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专业应急救援装备,负责处置本区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

  (2)积极推进本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

  (3)处置能力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报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邻近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增援。

  6.4资金保障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结构,削减部门支出预算,集中财力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不能满足需要的,可申请使用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额度不足时,经区政府批准使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6.5 技术保障

  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物联网技术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领域的应用,配合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构建覆盖市、区、镇(街道)三级信息化平台,实现对重要场所、重点部位、关键设备设施的动态化和信息化监管,全面提升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政府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依托有关科研单位开展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等专项研究,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技术储备,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6.6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6.6.1 宣传教育

  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面向公众和职工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的宣传教育。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开展群众性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知识普及与宣传教育。

  6.6.2 培训

  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加强对从业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应急救援的培训,强化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准入条件的落实工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6.3 演练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落实岗位责任制,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及决策、协调和处理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操作性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7附则

  7.1 预案管理

  7.1.1 预案制定和解释

  本预案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制定,由区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7.1.2 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或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时,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7.1.3预案备案

  本预案以区应急委名义印发,并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备案。

  7.1.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大兴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京兴应急委发〔2012〕21号)同时废止。

  7.2 名词术语说明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本预案所指危险化学品不包括放射性物品。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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