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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地震应急预案 (2016年修订)
来源:区政府办网站 日期:2016-12-20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响应机制

  2.1   地震灾害分级

  2.2   分级响应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区地震应急指挥部

  3.2   区级委办局地震应急指挥机构

  3.3   乡镇、街道地震应急指挥机构

  4     地震临震预报应急响应

  5     应急响应

  5.1   初期响应

  5.2   全面响应

  5.3   对外请援

  5.4   响应结束

  

  6     恢复与重建

  6.1   善后处置

  6.2   受灾群众过度性安置

  6.3   规划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应急预案保障

  7.2   应急队伍保障

  7.3   指挥平台保障

  7.4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5   救灾物资保障

  7.6   应急资金保障

  7.7   应急检查

  7.8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8     其他地震事件的处置

  8.1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8.2   地震谣传事件应对

  8.3   有感地震的应急处置

  9     附则

  9.1   名词解释

  9.2   预案制定与修订

  9.3   预案实施

  9.4   预案体系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障大兴区地震应急工作依法、及时、高效、有序开展,提高应对地震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北京市地震应急预案(2015年修订)》、《北京市大兴区突发事件总体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相互协调、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本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在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办的统一领导和区地震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本区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资源互通、协同行动。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本区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波及大兴区的破坏性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对工作。

  2  响应机制

  2.1  地震灾害分级

  具体分级标准我区执行《北京市地震应急预案》(2015年修订)中相关规定。本市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 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含300人,下同)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本市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外省地震波及本市:邻近省(区、市)发生对本市造成烈度Ⅷ度(烈度速报结果)以上影响的地震。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本市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外省地震波及本市:邻近省(区、市)发生对本市造成烈度Ⅵ-Ⅷ度(烈度速报结果)影响的地震。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本市发生4.0级以上、5.0 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外省地震波及本市:邻近省(区、市)发生对本市造成烈度Ⅴ度(烈度速报结果)左右影响的地震。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2  分级响应

  依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和Ⅱ级。应对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应对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大兴区地震应急组织体系由区地震应急指挥部、区各委办局、各镇、街道地震应急指挥机构构成。

  Ⅰ级响应启动本区应急委决策机制,由区应急委领导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向北京市政府提出支援需求,在其统一领导下,组织做好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指挥地点:设在区应急指挥中心(区政府313室),备用指挥地点为区地震应急指挥中心或区民防局或其他地点。

  Ⅱ级响应由区地震应急指挥部领导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向北京市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支援需求。

  指挥地点:设在区地震应急指挥中心。

  各镇、街道办事处启动地震应急指挥机构,在区地震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辖区内抗震救灾工作。依据灾情,向区地震应急指挥部提出支援需求。

  3.1  区地震应急指挥部

  3.1.1 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区政府主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武装部部长、区地震局局长

  成  员:区委宣传部、团区委、社会办、区发改委、区教委、区住建委、区市政市容委、区农委、区旅游委、区经信委、区商务委、区卫生计生委、区国资委、区文委、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民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规划分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安监局、区外事办公室、区公安消防支队、区公路分局、区档案局、区武装部、区地震局、区国土分局、联通大兴分公司、区红十字会、大兴供电公司、区公安分局交通支队、区广电中心、区气象局、区体育局、区市政园林服务中心、区食药局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负责同志。

  3.1.2 指挥部职责

  主要职责:负责部署指挥本区行政区域内地震事件的应对工作,主要包括:研究制定本区应对地震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负责指挥协调区相关委办局和镇及街道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分析总结本区地震事件应对工作;组织开展区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地震应急志愿者队伍、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保障工作。

  3.1.3 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区地震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下设综合协调组、灾情统计组、紧急救援组、群众安置组、医疗防疫组、社会治安组、新闻发布组、涉外及港澳台事务组、志愿服务组、电力保障组、通信保障组、交通保障组、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地震监测与损失评定组。根据灾情,经总指挥批准,可增减工作组。原则上,区地震应急指挥部各组组长由牵头单位领导担任。

  (1)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委宣传部、团区委、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交通局、区外事办公室、区公安消防支队、区地震局参加。

  负责组织指挥部会议。监督检查各项应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协调区属相关部门参与抗震救灾工作。提出应急对策建议。负责本区抗震救灾信息的报送工作。

  (2)灾情统计组:由区民政局牵头,指挥部各工作组牵头单位参加。

  负责本区地震灾情信息的收集、核实、汇总和报送工作。

  (3)紧急救援组:由区公安消防支队牵头、武装部、区地震局参加。

  负责启动应急机制,制定紧急救援队出队方案,开展人员、装备准备。派出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及各相关应急救援队,实施人员搜集与救助工作。向灾情统计组报送灾情信息、向综合协调组报送救援信息及援助需求。

  (4)群众安置组:由区民政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教委、区公安分局、区市政市容委、区交通局、区民防局、区食药局、区红十字会、各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参加。

  负责组织受灾群众安置工作,保障地震灾区公众的基本生活。向灾情统计组报送灾情信息、向综合协调组报送救援信息及援助需求。

  (5)医疗防疫组:由区卫生计生委牵头、区发改委、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市政市容委、区公安分局交通支队、区食药局、区外事办公室、区红十字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

  负责组织医疗急救队伍开展灾区现场伤员救治工作。向灾情统计组报送灾情信息、向综合协调组报送救援信息及援助需求。

  (6)社会治安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武装部参加。

  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实施安全警卫。维护交通秩序,进行必要的交通管制。向灾情统计组报送灾情信息、向综合协调许报送救援信息及援助需求。

  (7)新闻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广电中心、区公安分局、区外事办公室、区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镇、区属主要新闻单位参加。

  负责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口径向社会正式发布震情灾情信息。组织召开区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

  (8)涉外及港澳台事务组:由区政府外事办公室牵头,区委宣传部、区教委、区卫生计生委、区旅游委、区红十字会、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商务委、区政府法制办、各镇政府及街道参加。

  妥善开展在区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的应急疏散安置、查人转信工作。向灾情统计组报送灾情信息、向综合协调组报送救援信息及援助需求。

  (9)志愿服务组:由团区委牵头,区社会办参加。

  负责统筹协调本区志愿者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区范围的地震应急社会动员工作。

  (10)电力保障组: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经信委、区公安分局、区市政市容委、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供电公司、相关镇政府、街道参加。

  负责开展电力设施抢修工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保障各级地震应急指挥机构的供电需要。向灾情统计组报送灾情信息、向综合协调组报送救援信息及援助需求。

  (11)通信保障组:由区经信委牵头,区发改委、区公安分局、区市政市容委、区民防局、相关镇、街道参加。

  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网络和通信设施抢修工作,优先保障各级地震应急指挥机构通信联络的需要。向灾情统计组报送灾情信息、向综合协调组报送救援信息及援助需求。

  (12)交通保障组:由区公路分局牵头,区发改委、区住建委、区交通局、区市政市容委、区水务局、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区气象局、区武装部、相关镇、街道参加。

  负责组织实施交通抢通工作。向灾情统计组报送灾情信息、向综合协调组报送救援信息及援助需求。

  (13)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区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区国土分局、区经信委、区环保局、区市政市容委、区交通局、区农委、区水务局、区安监局、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区气象局、区公安消防支队等参加。

  负责开展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燃气泄漏、热力管线损坏等次生衍生灾害防范和处置工作。向灾情统计组报送灾情信息、向综合协调组报送救援信息及援助需求。

  (14)地震监测与损失评定组:由区地震局牵头,由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经信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委、区市政市容委、区交通局、区农委、区水务局、区旅游委、区卫生计生委、区国资委、区文委参加。

  负责地震监测、地震烈度速报、震情会商、地震趋势判定。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向灾情统计组报送灾情信息、向综合协调组报送救援信息及援助需求。

  3.1.4 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区地震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地震局,具体承担本区地震事件应对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职责。

  (一)承担落实区地震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地震事件相关工作;

  (二)承担区地震应急指挥部值守应急工作;

  (三)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四)负责组织本区地震事件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和督促整改工作;

  (五)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区地震应急指挥部新闻发布工作;

  (六)组织拟订(修订)与区地震应急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指导有关部门、各镇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制定(修订)相关地震应急预案;

  (七)组织检查本区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

  (八)负责起草本区应急地震事件的政策措施、指导意见及工作规划;

  (九)负责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志愿者队伍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十)负责组织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本区地震事件应急演练;

  (十二)负责本区应对地震事件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十三)负责区地震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区地震应急指挥部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和现场指挥部的组建等工作;

  (十五)承担区地震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3.2  区级委办局地震应急指挥机构

  区级委办局地震应急指挥机构,在区地震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具体指挥下,组织指挥本行业、本系统的地震应急专业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组织实施本行业、本系统地震应急专业处置工作;及时收集、上报本行业灾情及应急处置信息;派出本行业专业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工作;执行区地震应急指挥部下达各项指令。

  3.3  乡镇、街道地震应急指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地震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组织开展辖区内的抗震救灾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指挥辖区内基层组织及单位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社区、村及基层单位的灾情收集、核实、统计及上报工作;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志愿活动;组织群众疏散及自救互救;协助开展群众安置、救灾救济物品发放;向上级指挥机构提出救援请求;执行上级地震应急指挥部下达各项指令。

  4  地震临震预报应急响应

  本区接到市级发布临震预报后,区地震应急指挥部按市级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发布工作,各成员单位、相关委办局迅速进入临震应急状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1)根据区应急委指示,区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召开区地震应急指挥部会议,通报地震临震预报意见,部署各项应急准备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会议部署落实具体任务。区政府及时向北京市政府报告本区应急工作措施。

  (2)区相关委办局组织对本区生命线工程及所属行业易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做好紧急处置及各项准备工作。应急人员及各专业救援队伍进入临震待命状态。

  (3)相关单位强化地震应急新闻宣传,引导社会舆论,稳定社会秩序。

  (4)各镇、街道负责做好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进行公众疏散安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5)区地震局加强震情会商,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5  应急响应

  5.1  初期响应

  (1)地震信息报送

  区地震局负责组织对全区各类地震观测信息的收集、质量监控、存储、分析处理和上报北京市地震局等工作,负责对震情进行全面跟踪监测。群测群防网络负责观测地震宏观异常,区地震局及时将地震信息报送区委、区政府、市地震局,并通报区地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确保信息报送到位。确保内部信息与外部信息两条线报送,保证信息安全。

  (2)震情公告

  区地震局按《北京市地震应急预案》要求,震后第一时间通过区地震局网站及信息发布平台对外发布震情信息、公告。

  (3)灾情收集

  社区、村震后1小时内,每30分钟,将初步了解到的本地区地震有感范围、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失踪人数、房屋受损情况、次生灾害情况、社会生产及生活秩序等基本情况上报其所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收集、核实、汇总、统计相关信息,并立即上报区地震应急指挥部灾情统计组;区属委办局负责收集本行业人员伤亡、设施受损等情况报送区地震应急指挥部灾情统计组;综合协调组负责整理本区初步灾情信息,以区政府名义及时上报市政府。

  (4)新闻发布

  区委宣传部按市级要求启动应急新闻发布平台,组织相关单位拟定新闻发布方案,审定新闻发布内容,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众发布;会同地震部门起草新闻通稿,并组织媒体进行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群众紧急疏散和自救互救

  区地震应急指挥部发布命令,全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各镇、街道牵头,各社区、村组织本辖区群众的紧急疏散、自救互救等工作;各基层村、社区居委会迅速启动其防震减灾应急预案,通知全体村、社区居民紧急采取应急避险措施,引导居民按照防灾减灾应急避险地图的避险疏散路线有序撤离危险区域,就近到应急避难场所(学校操场、公园绿地等)集中避险;社区相关救援队伍迅速集合全体队员,携带救援装备,组织社区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开展医疗卫生紧急救援。

  (6)电力、通信、交通紧急抢通

  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公路分局、区供电公司等单位及相关镇政府1小时内,负责组织开展电力、通信、交通紧急抢通工作,优先保障各级地震应急指挥机构的需求。

  电力紧急抢通:区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灾害处置工作。派出供电应急救援队伍,派出应急供电车等现场设施,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通信紧急抢通:区经信委牵头启动本系统应急预案,集结抢险队伍。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地震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做好通信设施抢通工作准备。

  交通紧急抢通:区公路分局启动本系统应急预案。派出路政巡视队伍开展道路情况探查,并随时报告情况。相关属地和部门组织开展震后初期本辖区内重点公路抢通工作。

  (7)社会秩序维护

  区公安分局立即采取有力措施,维护社会秩序,并确保重点目标及区域安全。公安分局派出所立即启动应对地震灾情方案,迅速开展相关抢险救灾和秩序维护工作;针对人员恐慌、大量人员聚集街面的情况,加大警力投入对重点目标和人员聚集地的巡逻防控工作,确保社会面平稳和重点部位安全;配合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引导群众进入紧急避难场地;对重点路段实施交通管制。

  (8)基础设施隐患排查

  区国资委、区安监局、区市政市容委、区交通局、区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先期组织开展本部门、下属单位、监管单位的应急救援、隐患排查和初期处置工作。

  (9)总体协调

  区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必要时决定实行紧急应急措施。综合协调组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同时通报区武装部;组织区应急委会议;组织召开区应急委专家组会议,提出应急对策建议。报经区应急委主任同意,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提出支援请求。重要信息上报市政府,通报区应急委成员单位。

  5.2  全面响应

  (1)人员救援

  派出区地震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及各相关应急救援队,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赶赴地震现场,实施人员搜救与救助工作。视情况,派出专业搜索队伍进入通信中断、地形复杂区域进行灾情探查,连续通报情况。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街道、镇负责组织辖区内各救援力量及地震应急志愿者队伍开展人员救助工作。

  (2)医疗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组织伤员转移救治,确保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开展疫区传染病与媒介生物、饮用水污染事件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和处置。对供应灾区群众的食品和饮用水进行监测检验。组建、培训、指导消毒杀虫队伍对灾区疫源地实施消毒和病媒生物控制。积极开展防病知识宣传。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开展灾区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3)电力保障

  区发改委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合理调派掌握全区应急发电车资源,为重要负荷恢复供电。根据电网故障情况,成立电网运行技术专家组,制定电网运行方式调整方案。

  区供电公司开展电力设施抢通工作。通过应急发电车优先恢复政府指挥场所、医院、供水场、居民安置场所等重要场所的供电,并为现场抢救工作提供临时照明服务。

  (4)通信保障

  开展通信设施的抢修,使用移动应急通信设备及装备,保障灾区通信畅通。区经信委派出现场指挥部,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通信故障情况,成立通信运行技术专家组,制定通信运行方式调整方案。

  (5)交通保障

  区公安分局交通支队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维护交通秩序,进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优先保障地震应急救援人员、受灾群众和救灾物资的运输。

  (6)新闻发布与舆情响应

  及时公布本区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进展情况等相关信息。组织召开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准确把握舆论导向,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报道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防震抗震、地震应急及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消除恐慌心理,稳定公众情绪。

  (7)群众安置

  组织开展人员转移安置工作。组织救助捐赠。设立失散人员信息平台,开展失散人员查询通告工作。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饮食、饮水、穿衣、住宿等问题;在受灾社区(村)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区民政局负责派出现场指挥部,配合镇、街道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开展核查、统计、上报灾情,慰问群众,指导救灾等工作。会同区财政局向灾情紧急拨付救灾应急资金,启动全区救灾储备物资支援机制,调运救灾物资,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发放等工作;做好受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统一组织相关力量支援灾区。区公安分局交通支队配合,做好救灾车辆交通疏导服务保障工作,保证救灾物资顺利抵达灾区。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情况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向灾区进行捐赠。妥善做好遇难者遗体处置工作;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

  (8)社会治安

  区公安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武装部组织成立破坏性地震治安保卫指挥部;对重点地区、重要单位实施安全警卫。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维护交通秩序,进行必要的交通管制,协助有关部门对公众进行疏散救助。

  (9)涉外及涉港澳台事务

  妥善开展在区外籍和港澳台人员的应急疏散安置和临时救助工作,妥善处理地震灾害中在区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的伤亡、失踪和被困等事件。

  (10)次生灾害防范处置

  区地震局、区气象局、区环保局负责开展地震、气象及环境污染等检测工作,开展震后趋势判定和气象预报服务等工作。区安监局、区国土分局、区公安消防支队、区市政园林中心、区经信委、区市政市容委、区公安分局交通支队负责开展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燃气泄漏、热力管线损坏、核设施事故等地震次生灾害防范和处置工作。

  (11)信息收集与报送

  灾情信息内容包括:受灾范围、人员伤亡及失踪数量(港澳台及外籍人员单独统计)、农村住房及城镇居民住宅受损情况、建筑物倒塌情况、城市生命线设施受损情况、引发次生灾害情况、社会影响、经济影响等。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辖区内相关部门、村、社区的灾情收集、核实工作;区相关部门负责本行业和监管单位的灾情收集、核实工作:区地震局协调市地震局预测研究提供相关资料,并做好涉密资料的保密工作。以上灾情信息报送灾情统计组,原则上每2个小时报送一次,重大灾情损失报送。

  救援信息内容包括:专项应急处置工作阶段性进展情况、参与地震救援的队伍及人员数量,救治人数,转移、安置人数,调运物资种类、数量,捐赠款物种类、数量,财政拨款数量,物资、资金发放数量,道路抢通数量,电力恢复情况等信息。由参与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单位报送综合协调组,原则上每2个小时报送1次。

  (12)地震监测与损失评定

  由区地震局牵头,由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经信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委、区市政市容委、区交通局、区农委、区水务局、区旅游委、区卫生计生委、区国资委、区文委参加。

  负责地震监测、地震烈度速报、震情会商、地震趋势判定。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向灾情统计组报送灾情信息、向综合协调组报送救援信息及援助需求。

  (13)社会动员

  区社会办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社区、社会组织、新经济组织等社会力量,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群众疏散安置、后勤保障、社会秩序维护等工作。

  (14)志愿服务

  团区委启动本区志愿服务协调机制。联合全区各类志愿者及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对灾区志愿者进行统一规范管理;设立志愿者服务工作站及志愿者热线,开展志愿者及志愿服务团体登记;根据志愿者及志愿团体的专长,统一分配志愿服务工作;接待外地来京志愿服务人员及团体,提出志愿服务指导建议。

  5.3  对外请援

  当发生地震灾害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区自身应急处置能力,或地震灾害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需要其他区域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区委、区政府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

  5.4  响应结束

  (1)结束条件。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20日。当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可视为达到地震应急响应结束条件。

  (2)结束公告。由综合协调组向区地震应急指挥部(或区应急委)提出应急响应结束建议,经区地震应急指挥部(或区应急委)批准后,由区地震应急指挥部(或区应急委)宣布应急结束,以区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公告。

  (3)总结。参与救援工作的区地震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对本系统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原则上在宣布应急结束后的1周内将总结报告交送区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区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报送区政府和市地震局。

  (4)评估。梳理地震灾害应对工作,提出应急准备对策和建议及预案修改意见。

  6  恢复与重建

  6.1  善后处置

  区相关委办局和属地政府负责组织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置污染;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各工作组和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收集抗震救灾工作中形成的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6.2  受灾群众过度性安置

  区相关部门开展过渡性安置工作。过渡性安置可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相结合等方式。安置地点应选择在安全地区,避开地震活动断层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应急避难场所内应设置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的设施,区相关部门负责保障生活物资供应,并加强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病媒生物、动物疫病等方面的监测及防控。

  6.3  规划重建

  重大、特别重大地震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在市政府的支持和指导下,与市政府相关部门共同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7  保障措施

  7.1  应急预案保障

  在《北京市地震应急预案》和《大兴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统领下,本区地震应急预案体系由区地震应急预案、其他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预案、镇(街道)地震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地震应急预案组成。

  各属地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辖区、本行业的特点和现状,定期对地震灾害后果、承受能力及控制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与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及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实际,对重要基础设施、重要目标制定预案,并进一步编制修改完善本区、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及配套方案,明确处置重点,落实应急准备工作措施。定期进行预案演练。

  7.2  应急队伍保障

  各相关部门负责做好队伍建设及管理工作,按照“一队多用、平灾结合、专兼结合、综合减灾”的原则,落实人员及装备,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以提高地震灾害抢险救援能力。

  7.3  指挥平台保障

  区地震局负责区地震应急指挥中心的建设及维护,形成上下贯通、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并确保该平台可随时启用;区气象部门做好气象预报预警等相关保障工作,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区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相关数据的提供及更新。

  7.4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本区依据规划及相关规定,开展应急避难场所的规范化建设,做好生活设施及物资准备工作,并组织编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疏散安置预案;场所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单位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

  7.5  救灾物资保障

  区民政局、区商务委、区农委、区食药局、区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地震应急救援物资生产、储存、调拨体系,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物资保障方案;推进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库的规划建设,增加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保障震后本区食品、药品、帐篷等生活必需品及救灾物资的供给。

  7.6  应急资金保障

  按照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相关管理规定,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区财政局应积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做好资金申请、审批工作。财政和审计部门对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的使用和效益进行监管和评估。

  7.7  应急检查

  区地震局会同区发改委、区民政局、区安监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依据相关检查制度规定,对各镇和相关委办局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城市生命线工程和易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部门和单位做好处置和特殊保护措施等各项准备工作。

  7.8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各镇(街道)和相关委办局要制定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宣传教育规划,编制公众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教材及宣传材料;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宣传地震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灾害事件的相关培训;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地震应急演练。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本地区、本单位人员进行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自救互救常识等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相关演练。

  8  其他地震事件的处置

  8.1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及节假日期间,按照区政府和市地震局的要求,实施特殊时期应急戒备。区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加强值守应急、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按照市地震局确定的特殊时期统一宣传口径,做好社会咨询和宣传工作。

  8.2  地震谣传事件应对

  当本地区出现地震谣传,区地震局会同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办调查谣传起因及谣传发展态势,并制定应急措施,按市级要求通过手机短信,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发布稳定社会的新闻通稿,开展辟谣宣传工作,平息舆情影响,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产生严重后果的地震谣传事件,由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谣传事件平息后,区地震局将事件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地震局。

  8.3  有感地震的应急处置

  通过市地震局短信群发系统、800兆电台等方式得知信息。

  区地震局启动灾情速报网开展灾区、社会调查,开展震情趋势判定工作,按规定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区地震应急指挥部新闻发布工作组做好信息发布、舆情监控和社会宣传教育工作,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地震局将事件处置情况报送区委、区政府和市地震局。

  9  附则

  9.1  名词解释

  (1)地震震级:是指对地震大小的相对量度。

  (2)地震烈度:是指地震引起的地面震动及其影响的强弱程度。

  (3)地震灾害事件:发生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的地震事件。

  (4)有感地震事件: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使公众有感的,震级小于4.0级的地震;或邻近省(区、市)发生破坏性地震,波及本市,使公众有感,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

  (5)地震谣传事件: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出现地震谣传,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地震事件。

  (6)特殊时期应急戒备:国家、本市或本区组织的重大政治、社会活动,以及国家重大节假日期间,启动特殊时期应急戒备工作机制。

  9.2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区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与解释,经区应急委审核发布。参照《北京市大兴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适时修订本预案。附件依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大兴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京兴应急委发〔2013〕16号同时废止。

  9.4  预案体系

  本预案发布1年内,涉及的区各相关委、办、局,应按照本预案中的职能职责划分,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方案,对重要基础设施、重要目标应单独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区地震应急指挥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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