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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准则
来源:区政府办网站 日期:2016-09-21

  

  为进一步促进办公室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办公室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一、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馈赠、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拒绝登记交公;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
  (五)个人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二、遵守公共财务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个人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长期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
  三、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二)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三)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四、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
  (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三)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四)用公款配备、使用通讯工具。
  五、党总支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
  六、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七、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八、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九、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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